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跃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系被告杨某丙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丙,李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丙、李某丁在2011年4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丙、李某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某丙所有的x—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立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