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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阴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原告河南省获嘉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关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李阴(荫)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省获嘉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关村委会)诉被告李阴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金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营业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A区X号的营业房,约定租金每年5500元,被告将租金交到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元月X号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5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2003年1月23日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和拖欠租金。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李阴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2003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李阴昌)所租本协议营业房位于A区X号;二、乙方所租本协议营业房屋十年租赁期权金是x元,年租金为5500元,期限为十年,从2003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月1日结束。”每年年初应交当年度的租金。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南关村委会已收2009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被告李阴昌拖欠原告2010年租金55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被告应按期交纳租金。被告拖欠租金是错误的,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阴(荫)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获嘉县X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征收即25元,由被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金传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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