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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XX、向某、向某、向某与李XX、李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胡XX、向某、向某、向某与李XX、李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元月十六日作出(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XX、向某、向某、向某2009年3月19日向某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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