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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0-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成知初字第3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成知初字第X号

原告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强,成都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列当事人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莼园公司)于200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味莼园公司需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案决定延期审理。由于味莼园公司和天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00年10月24日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味莼园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欧某某、一般授权代理人涂强,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味莼园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26日,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贵州省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范围为批零兼营酱油、食醋等产品,其生产的“味莼园”牌系列特制酱油、特鲜酱油、香醋,包装装潢在外观上具有如下特征:1.瓶装“特鲜酱油”的瓶贴整体为一横置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深蓝色横(或竖)向长方形,其内有白色印刷宋体的“特鲜酱油”四个大字;底部有一横向矩形虾果彩色图;中部深蓝色横(或竖)向长方形左侧的上方有由“味莼园”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竖向长方形右侧也有上述组合商标,左右两侧还有大小不等随意排布的金色印刷宋体“特鲜酱油”等字样。横向长方形右侧和竖向长方形左侧为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2.瓶装“特制酱油”的瓶贴整体也为一横置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红色竖(或横)向长方形,其内有白色印刷宋体的“特制酱油”四个大字,底部有一横条状盘装蔬菜瓜果彩色图;左侧上方均有一奖牌图案;竖向长方形右侧和横向长方形左侧上方有由“味莼园”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竖向长方形右侧有大小不等随意排布的金色印刷宋体“特制酱油”字样;竖向长方形左侧和横向长方形右侧有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3.瓶装“香醋”的瓶贴整体为一横条状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暗红色贯通上下竖向长方形,其内有黄色印刷宋体“香醋”两个大字;左侧有由“味莼园”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左、右两侧有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

天香公司是1999年8月9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郫县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生产酱油、调味品等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丰味居”牌系列特制酱油、特香酱油、香醋,包装装潢在外观上具有以下特征:1.瓶装“特鲜酱油”的瓶贴整体也为一横置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深蓝色横(或竖)向长方形,其内有白色印刷宋体“特鲜酱油”四个大字;底部有一横向矩形虾果彩色图;中部深蓝色横向长方形左侧有由“丰味居”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竖向长方形右侧也有上述组合商标;竖向长方形左、右两侧均有上述组合商标和大小不等随意排布的金色印刷宋体“特鲜酱油”字样;横向长方形右侧和竖向长方形左侧均有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2.瓶装“特制酱油”的瓶贴整体也为一横置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红色横(或竖)向长方形,其内有白色印刷宋体“特制酱油”四个大字,底部有一横条状盘装蔬菜瓜果彩色图;红色横(或竖)向长方形块左侧有“丰味居”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竖向长方形右侧有大小不等随意排布的金色印刷宋体“特制酱油”字样;横向长方形右侧和竖向长方形左侧为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3.瓶装“香醋”的瓶贴整体也为一横条状矩形,图案底色为棕黄色;中部有一暗红色贯通上下竖向长方形,其内有黄色印刷宋体“香醋”两个大字,左侧有由“丰味居”三个汉字和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右侧为产品制作原料、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等文字说明。

另查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郫县分局于2000年9月4日以成工商郫分(2000)检处字第X号处罚决定,对天香公司生产、销售与“味莼园”牌特鲜酱油、特制酱油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30日前赔偿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790元。

三、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30日在《四川工人报》上向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已经双方认可)。

四、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未再使用与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产品,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再对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贵阳味莼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将保留对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陪审员费300元,共计4210元,由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在成都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

代理审判员黄勇

陪审员濮家蔚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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