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于2010年4月6日向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甲赔偿经济损失x元。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德利、吴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成德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至2011年7月21日因和解未果终结和解。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彭某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