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住××。
委托代理人:焦××,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住××。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赵××、原审第三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焦××、被上诉人张××、赵××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