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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被上诉人张××、赵××、原审第三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住××。

委托代理人:焦××,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住××。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赵××、原审第三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焦××、被上诉人张××、赵××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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