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10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1月10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睢县城湖西岸成立东方人力职业介绍所,在往上海、昆山输出工人的过程中,伪造河南省睢县公安局河集派出所、白庙派出所、胡堂派出所、榆厢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一枚,并使用其中的两枚印章为不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赵XX等人制作假信息四份。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昆山让人采用电脑合成印章的方法伪造王某X等人的户籍证明六份。案发后,伪造印章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X、孟XX、张XX、卢XX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伪造印章照片、伪造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输出工人,擅自篡改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本院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0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翟晨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