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上诉人扶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扶某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11年9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扶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扶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