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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扶某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市场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上诉人扶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扶某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11年9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扶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扶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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