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在2011年9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