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