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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与被上诉人平江县X镇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X镇爽口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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