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1。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xx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