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淼,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谭某权(X年X月X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生气,我们已经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洪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略)的正房四间、耳房两间半我同意都归我儿子谭某权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谭某权(X年X月X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已经分居十余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均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略)的正房四间、耳房两间半归原、被告之子谭某权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洪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坐落于(略)的正房四间、耳房两间半归原、被告之子谭某权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爱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