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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黎某某行政处罚一案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冯志杰

审判员张建春

审判员严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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