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09)年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冯志杰
审判员张建春
审判员严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