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汉中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鹏鑫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申请人鹏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月18日依据本院(2010)洋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年第(038)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被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研究决定,将原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3000元。2010年2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如数缴纳了罚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300元被申请执行人鹏鑫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志杰

审判员张建春

审判员严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