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申请人鹏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月18日依据本院(2010)洋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年第(038)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被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管理局研究决定,将原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3000元。2010年2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如数缴纳了罚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300元被申请执行人鹏鑫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志杰
审判员张建春
审判员严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