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50-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晓帮,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黄某、袁某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依袁某的申请撤销了黄某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常武政函(2011)X号行政决定书,因该行政决定书效力待定,本院决定本案中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海岚
代理审判员刘爱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