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湖南康乐无公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肖某、陈某:
关于朱某与湖南康乐无公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肖某、陈某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06)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