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旭,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