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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旭,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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