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被告李某。
原告谭某诉某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李某因家庭需要,于2009年6月15日在原告手借款x元,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辩某,原告起诉某实属实,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愿意将被告的住(略)。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家庭需要,200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城郊工商所谭某长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x)元。借款人:李某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李某自愿偿还原告谭某借款x元整,此款限2011年8月5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被告李某自愿从其住房公积金中偿还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