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苏某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蔡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慧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