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仲字第X号
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福捚,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因与被申请人胡某劳动争议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以本案应依法向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劳仲案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既有终局裁决的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的事项。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不服上述裁决,依法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因此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美丽年华美食城美丽年华曦丹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兰馨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岳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