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汉族,农民,住(略))后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钢模板租赁站业主,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董某、原审被告刘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虽然在听证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此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院不予采纳。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某斌
审判员张某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