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尹XX,男,1983年9月14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