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异字第X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石油资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中怡咨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石湖苑X栋E座708房。
法定代表人佟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惠州中怡咨询公司与湖南石油资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石油资产分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2月24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双方均有和解意向,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时间商谈具体和解事项,异议人湖南石油资产分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湖南石油资产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建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