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X,男,1959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村。
委托代理人黄某皖,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钢,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X,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X,女,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于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