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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严某,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1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某乙与其妻付展玲共同所有的、以付展玲名义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涟钢支行(略)XXX账号上的存款75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乙容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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