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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5月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廉裕,被申请人周某均到庭参与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2008年11月23日,申请再审人李某从被申请人周某处借得现金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债务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为此,被申请人周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本院再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再审人李某向被申请人周某借款15万元,李某自愿偿还该款本息及诉讼费等共计23万元(该款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全部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伍狄

审判员敖云

审判员周某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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