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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张某某、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奇,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姬会芳、黄某乙,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该公司监察室主任,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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