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52-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唐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卢彦仁,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泉,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甲、唐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甲、唐某乙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甲、唐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唐某甲、唐某乙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云昆
审判员刘耀武
审判员邹啸弘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