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
被执行人何某,男。
申请执行人熊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合伙纠纷一案,于2004年10月10日审理完毕,该案(200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何某将名下湘x本田小轿车作价15万元抵偿给申请人熊某甲。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以(2011)粤高法(恢)执外字第X号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将该案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移送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某湘x本田小轿车一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熊某甲名下。
本裁定送送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覃辉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