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被执行人黄某,女。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一次性给付陈某x元,了清全案,陈某收到该款项后同意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退休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