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出口商品包装厂。
合伙事务执行人李德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信盛连,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与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某荣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