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魏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给被告货款总额为53万元的电子产品,合同对交货、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x%的货款,但被告扣留原告的下余货x!%的质保金已超过合同的返还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返还,为此,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x元。
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采购合同一份。2、接受货物清单二份、货运验收单二份。三、被告专款凭证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两份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给被告货款总额为53万元的电子产品,合同约定x%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如没有质量为体结清货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按天计算)。合同签订后,2008年3月29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x%的货款。原告总货x%的质保金现已超过合同的支付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x元(自2009年4月1日算止还款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交货的一年后支付下余的货款即质保金x元,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应当支付拖欠货款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x元自2009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商丘兆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培森
审判员:菅卫华
审判员:马丽娜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