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孝仁,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吴某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曾某、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8年3月14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有小孩。2010年8月6日,曾某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曾某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与上诉人吴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自愿与上诉人吴某和好;
二、一审诉讼费用2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曾某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代理审判员陈友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