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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指定辩护人齐广亮,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齐广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因看病与其妻子徐xx发生争执,继而对其进行殴打,其母亲丁xx上前制止,宋某某用脚将丁xx跺倒,然后朝其头面部多次踢、跺。致使丁xx头面部损伤致颅内出血死亡,宋某某经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x、宋某x、宋某x、宋某x、郑xx、宋某x、宋某x、桑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目无国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告知被害人亲属宋某x、宋某x、宋某x、宋某x、宋某x,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均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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