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X组。
被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镇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某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某在中国银行武冈支行有存款2600元,帐号为(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钟某在中国银行武冈支行帐号为(略)中的存款2600元至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小&x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