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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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法执字第2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X组。

被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镇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某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某在中国银行武冈支行有存款2600元,帐号为(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钟某在中国银行武冈支行帐号为(略)中的存款2600元至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小&x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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