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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12月1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25日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8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期某,顾正叶、李某龙(二人均已判刑)向周某某、李某甲等人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后,用电话向陈海艺(已判刑)报单,被告人钟某帮助其夫陈海艺接电话和记账,待开奖后,由陈海艺与顾正叶、李某龙核对输赢数额,再由钟某华(已判刑)负责向顾正叶、李某龙收款。约定顾正叶、李某龙按所报码单金额的2%-10%提取水钱,由顾正叶、李某龙按所报码单金额的2%给钟某华支付报酬。顾正叶、李某龙共向陈海艺报单50余期,金额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同案人陈海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钟某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顾正叶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龙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收单记录、本院(2010)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接受投注50余期,金额x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钟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某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太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某,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某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某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某刑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某以下有期某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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