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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徐景条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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