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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马a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路××号××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区××路××号××楼。

委托代理人陈a、谭a,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春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与案外人(出卖方)就位于××区××路××弄××号××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原告居间成功后,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佣金,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二)被告支付滞纳金7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a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4,7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另向原告支付1,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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