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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有限公司与陈a、章a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a,男,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a,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陈a,身份资料不详。

被告章a,身份资料不详,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陈a、章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知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群

书记员谭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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