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a,男,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a,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陈a,身份资料不详。
被告章a,身份资料不详,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陈a、章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知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群
书记员谭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