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
被告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