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市××区××路××号,现住上海市××区×××园××楼。
原告张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县××路××号,现住上海市××区×××园××楼。
委托代理人张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县××路××号。
被告党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a、张a与被告党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a、张a于2010年2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a、张a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