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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汤某、顾某某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在,现住。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汤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4日两被告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天由该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之后两被告陆续归还了4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

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了借条1份,以证明两被告借款的事实。

两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质证,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汤某、顾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叶青

审判员张明浩

代理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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