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19××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男,19××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高某,男,19××年5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汤某、李某与被告高某、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钟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冻结被告高某、钟某的银行账户存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钟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高某、钟某的银行账户存款x元;
财产保全费227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