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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李某与被告高某、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19××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男,19××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高某,男,19××年5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汤某、李某与被告高某、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钟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冻结被告高某、钟某的银行账户存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钟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高某、钟某的银行账户存款x元;

财产保全费227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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