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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凌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凌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本院已根据本院(2011)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凌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区X路红叶山庄X栋X层202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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