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凌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本院已根据本院(2011)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凌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区X路红叶山庄X栋X层202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