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刘恩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