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石某某,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北大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大仓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