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