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肖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雷XX、肖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雷XX、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12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雷XX一次性赔偿肖XX湘x小型客车车辆修复费x元。
二、其余部分由雷XX自己本人负责。
三、此事故就此处理,今后无论任何一方再有什么情况均不在复议,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此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