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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陈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被告张某,男,54岁,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50多岁,汉族,住(略),系张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张某、陈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某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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