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胡劲松
审判员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某仁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江